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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XZ: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培正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举办者、学院、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广东培正学院”(以下称学院),广东培正学院是举办者自愿举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院。 第三条 学院办学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高等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第五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学院接受上述单位及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本部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大道中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目标规模为:在校生18,000人。 第八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职业培训,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院的基本定位是: 在服务面向上,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在办学层次上,以本、专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格局; 在学科建设上,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及外语为依托,积极发展文学学科,逐步向理学、工学学科渗透,从而逐步办成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 在办学水平上,经过三十年左右的发展和建设,使学院成为在省内有重要作用,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在国际有一定影响的民办高等学院,走在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前列。 在培养目标上,培养具有较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与国际教育接轨、宽口径、复合型、应用性高级人才。 第十条 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教育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教育模式,使学院的教育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 第十一条 学院开设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艺术、理工等学科,可根据全国、特别是广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和个性发展的教育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发展观。学院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十四条 学院是由举办者通过向培正校友、热心教育的社会力量、个人和法人等以捐资、投(融)资、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兴办的民办高等学院。截止2004年5月,本院资产总额达3.5亿元人民币,其中校友及热心教育的社会力量捐赠金额为:81,695,728元人民币,其余资产为办学积累、金融机构(银行等)信贷、个人和法人等投(融)资和合作、以及土地增值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上述资产未包括无形资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举办者通过设立学院董事会实施对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并通过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策略。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代表、社会知名教育人士、关心支持和帮助学院的各界人士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为9人,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院办学方案和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需要或实际情况,决定增补或更替董事会成员;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聘任和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审定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审批教职工的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和学生缴费标准方案。 (六)筹集、管理学院办学资金,审批学院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批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停办、解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学院内部结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通过国家允许的下述方式(但不限于), 开展与学校发展有关的融资方式,为学院的发展筹措办学资金: (一)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 (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 (三)通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向国内、海外(港澳台)的企业、个人或团体、机构等进行融资或吸收投资的方式; (四)接受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业的捐赠; (五)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其中常务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更换。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常务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出缺时,由常务副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董事会应在三个月内表决选举产生出新的董事长,并以学院董事会中剩余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会其他成员新增或更替,均应通过学院全体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经通知未出席或未书面授权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必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的通过,决议方可有效。 有关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变化,或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修改章程,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院长与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行政及教学管理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至四名。院长受董事会聘任后,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并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享有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 (二)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制定的学院发展规划及其他决定; (三)组织、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并报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董事会审定的、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管理的预算内的资金(单笔支出逾十万元人民币,应和学院董事会商定); (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提请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八)向董事会提请任免助理院长、各处室、系、部、中心的负责人及其他各级干部; (九)聘任或解聘各级教师;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十)管理、使用经学院董事会审定设立的院长基金; (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期满可以续聘。经董事会决议,可提前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副院长也可提前请求辞职。提前解聘或者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之前进行通知并做好移交工作(具体可参照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负责审议学院的日常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助理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等共九至十一人组成。与当日所议事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应制定相应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预先与董事会协商,重大表决事项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 (一)贯彻实施董事会决定的措施; (二)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教学、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建议; (四)对人事任免的建议; (五)拟定学科、专业的设置或撤消; (六)拟定行政、教学、科研等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消,并报董事会审定; (七)教师队伍建设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董事会决定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提出本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拟定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拟定本系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系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本系的学术活动及对外的学术交流; (七)执行董事会决定或学院决定的其他职责。 教师及其他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工勤及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工勤及其他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在院内实行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院内评定的职务聘任后在院内享受同级职务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完成相应的任务,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教职工代表参与学院的管理工作; (四)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条 学院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已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五)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接受学院的考核。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和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和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章 学院经费、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负责筹集、管理办学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学费收入,即学校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科研收入,即学校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即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或资助给学校的基金或资金; (五)运用信贷、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等合法引资手段,充实教学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学院事业发展相关的事务,除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学院对自身教学运作的结余不分红,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通过各种筹资途径取得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学院资产由董事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占用,也不得非法侵占。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向海内、外(包括港澳台)的企业、个人或团体、机构进行融资、合法引资或合作项目,学院应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学院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严格财经纪律。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学院的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注销等均须由董事会做出表决通过,在财产清算后由董事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学院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要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以学院自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院依法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董事会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学院发展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对本章程内容的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