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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清算,借款的冲销、结转和偿还,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计划、组织核算和监督,以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六条 学院进行基本建设,应成立基建办公室或基建办(以下统一简称为基建办),负责与当地环保局、土地管理部门、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联系,办理好各种手续和证件,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负责整个工程的招标及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一)每项工程动工前都必须根据工程内容由有相应签批权限(具体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的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书,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动的,应另行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工程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建期间的管理 在建工程按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无论哪种都应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学院基建办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需变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一定要经过检验合格并做好原始记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基建办工程管理人员有责任按照合同规范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把好质量关。在施工单位自检、互检及专检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 (三)基建办要对学院全面负责,做好全面综合协调工作,重点作好计划投资与财务资金、建设物资与资金、设计图纸交付与工程计划进度、工程进度与物资条件、工程进度与施工力量五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四)基建办要负责工程建设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物资使用与消耗、建设资金的运用、交*施工与各单位的配合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定期召开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协调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五)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的编制 基建办要根据工程的工期,参加施工单位分工协作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明确每一子项目,施工单位和工期,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安排计划编制相应的资金投放计划,保证工程资金的需要,在计划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 (一)验收依据及标准: 所有建设项目须按批准的有关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电教或试验室项目须经负荷试运转;建筑方面项目,须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型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基建办组织验收; (三)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前,基建办要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向学院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根据需要,学院应及时组织至少三方人员进行验收; (四)系统整理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清理所有的财产和物资,编好工程竣工决算,工程正式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工程结算,同时在帐务上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六)对质量不合格,工期超期,结算严重超支工程,基建办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董事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工程支出管理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法 (一)应按会计年度编制项目工程用款计划,经学院院长或学院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财务处按计划拨付; (二)基建办的支出,按照第三章的有关审批权限办理; (三)同一笔业务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支付或报销; (四)预算定额、工程进度或合同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建设单位审定,分期分批预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未报工程进度,基建办、财务处不得预(垫)付工程款; (五)增减变动,应有设计变更通知单(书),经双方认可方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工程进度款,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情况填制《付款申请单》,并附工程进度报告,经基建办有关监理人员、质检站及基建办负责该工程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审核签字,财务处复核后,按本条第二款的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建成时,基建办应协助财务处办理已完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基建办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财务处及基建办应连同年终财务报表向院长办公会议及董事会报送以下报表:《项目工程付款情况表》(财务)、《在建工程进度情况明细表》(基建)、《下年度资金计划表》(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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