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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及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任何支出,必须按本章规定之支出批准权限与批准流程报批,并遵循“严格流程、分清权限”的总体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经费支出批准权限: (一)学院支出具体包括资产修购费、人工费、业务费、公务费、科研费等日常教育事业经费(不包括基建支出、偿还银行或个人贷款); (二)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3,000元及以下,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处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有关单据(具体包括申请单、借款单、报销单等等),然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最后报学院财务处处长核准后方可支付; (三)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除按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3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除按本条第三款之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学院院长、财务总监双人签署批准后方可支付; (五)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及以下,除按本条第四款之规定报批外还须报财务总监、学院董事会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六)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及以下,除按本条第五款之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学院另一位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即要两位副董事长批准); (七)预算内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除按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学院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八)学院预算内每月都发生的日常性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支出、所得税费支出、水电费支出、保险费支出及支付学院卡金消费款等支出,根据金额大小按相应批准权限批准后予以支付,但工资及奖金,必须报董事会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个人的贷款偿还时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副院长及学院院长及财务总监同意,报学院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 学院上述有批准权限人员自身的费用支出,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外,不论金额大小都须报经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领导人批准(院长基金除外)。 第二十条 如属预算外任何支出项目,均需按第十七条中第二至第七款中的审批权限办妥手续,然后呈报董事会,经批准后,才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批准人不在学院(包括出差、放假等)时,可由其书面授权人或其上级批准人批准。学院董事长不在学院时,各审核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财务处联系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按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电话或传真指示暂先办理,同时保存好电话录音。待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返回后由财务处办理补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业务应一次报销,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报销。大额支出报批,还须查证已批准的有效的采购合同、基建合同、贸易合同或项目等相关合同。财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与有效合同相违背的任何支出、无效合同有关的任何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有效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达财务处、财务总监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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