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院及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调配程序如下: (一)学院财务处长应由学院人事处提名,经学院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关系; (二)学院一般财务人员(含出纳)、学院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由学院财务处拟定方案,经财务处处长考核合格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关系; (三)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一般财务人员由下属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学院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调配,具体分工由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 财务人员的聘用一律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采取面试或笔试的形式进行,应聘人员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计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 (三)符合学院人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熟悉电脑操作; (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者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原则上对财务人员家属不予安排在与财务密切相关的部门任职。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处长的聘请、试用、转正或辞退,须经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请学院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学院其他财务人员的聘请、试用、转正或辞退,由学院人事处提请,经学院财务处同意后,送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具体要求确定岗位,定岗定员,同时确定各岗位的考核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必要时应由学院财务处提出财务轮岗申请,经主管财务院长同意,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保守学院及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工作的常规考核在学院人事处组织下与各处室部门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举报人提出,经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学院有关制度,由人事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具体可包括罚款、扣发工资奖金、降级、解聘等处分意见,经主管财务院长、学院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执行。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和触犯刑律的,还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