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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学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内、对外经济往来业务中的汇票、本票及支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本制度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票据还包括购买、领用或打印的学院内部结算收据、行政事业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收费发票等资金收付凭据。本章所指“票据”专指此类票据。 第七十五条 当通过购买、领用或打印方式取得票据后,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在《票据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按票据类别分别进行登记,同时至少还须注明取得票据日期、票据起止号码、票据张数、保管人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非财务人员领用票据须经学院院长书面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所有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并且一般情况下收款收据的开票人与收款人不得由一人兼任,须由开票人开具后由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以示收款。 第七十八条 领用票据时,领用人先在《票据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再在票据上加盖学院财务章,并至少应注明领用日期、票据起止号、票据张数、领用用途、领用人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票据使用必须严格按领用时注明的“领用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对按规定用途未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十条 所有票据记帐联应全部送交财务处记帐,所有票据存根联应全部送交财务处存档(由《票据登记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对作废的票据必须将所有联交还财务,不得缺少任何一联。 第八十一条 财务处有责任对利用院方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实施必要的监督措施,特别对以现金方式收取服务费时不开具有效收据的任何人报请上级领导严肃处理。 第八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对领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核对票据记帐联与存根联金额及使用范围等。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违规性质,财务处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通知及罚款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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