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往来帐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往来帐是从会计主体的前提出发,将一个会计主体与内、外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代垫、暂收、暂付款项,通过“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核算的业务。 第五十九条 往来帐核算的内容 (一)学院与各附属单位、各关联公司及学院内各需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各种往来; (二)学院与个人的往来(包括院内教职工及院外个人); (三)学院与学院外部业务往来单位的各种往来。 第六十条 受学院委托代学院支付相关款项的,申请人须先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财务处据此填写有效的《付款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五),最后通知受托单位付款。款项支付完毕后代付方应将所取得的付款凭据(如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银行转帐单等报销单据等)复印件转交学院财务处入帐。无《付款委托书》的代付款项财务有权不予承认。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款项时,支付前必须取得对方财务处出具的有效的《付款委托书》,并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付款时所取得的付款凭据(如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银行转帐单等报销单据等)原件由学院财务处记帐,复印件转交对方财务处以便索取款项或同步记帐。 第六十二条 凡与关联公司、学院各附属单位的往来业务,必须以有效内部转帐结算凭证为依据,根据业务逐笔进行登记,不得将多笔业务汇总登记,同时须取得对方财务人员签名的转帐凭证回执,以确保双方同步记帐及便于日后往来帐目的核对: (一)对帐: 1.往来明细帐应定期核对,财务处应通知各往来单位于每月底核对当月发生额,于年底核对余额; 2.核对方法与银行存款相同,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核对后如有未达帐项,应比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编制有固定格式的《业务单位往来对帐余额调节表》,此表应采用订本式,同时按时间编号,以便查找和保存。 (二)平帐: 一般情况下,有个人离职或业务往来单位注销、解散时,财务应于收到有关资料当月对相关帐目进行清理平帐,不实的往来实体挂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时间。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应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立二级明细帐,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对余额进行监控,同时根据相关资料对到期债权及时安排清收,对到期债务积极安排偿还,对呆帐及时查清原因,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及董事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的清收工作。对按相关约定到期但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往来单位或个人,财务处有权责令学院有关经办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清收,必要时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学院学杂费的清理参见培商财字〔2005〕3号文《民办培正商学院学杂费清理及催交管理办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