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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出纳应积极学习、熟悉有关财务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对于未按相应权限签批到位的单据应仔细检查,坚决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纳及加卡员当日库存现金分别不得超过30,000元,超过时须于当日下班前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三十六条 除预支借款、学院内部结算外,凡结算起点在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时,一般应采用转帐、汇票或支票等方式,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为每周二、三、四、五下午14∶00~16∶00(特殊情况除外)(具体说明参见培商财字〔2005〕1号文《关于报销、借款流程的补充通知》)。当结清有关款项时,出纳应在会计凭证或报销凭据上加盖带日期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转讫”等印章。 第三十八条 借款的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因公借款时,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的不同按第三章规定的支出审批权限报批; (二)代他人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审批单》之“借款人签收”一栏内亲笔签名; (三)因实际借款人外出而不能取得借款人在借款单的亲笔签名时,视作代借人借款,但财务处可凭实际借款人收到代借人转来借款的收条,将该借款转为实际借款人借款; (四)所有借款(含临时借款)必须当日入帐,并由财务人员及时催还借款; (五)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应由会计向借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并经出纳签字; (六)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因私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因私借款的,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其主管院长同意,并由学院有偿还能力的在册正式教职工担保,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借款人在借款时必须在《借款审批单》上“预计还款报销日期”一栏内详细注明还款时间及还款计划(还款时间不得长于三个月),财务处据以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一切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开具相应收款收据,并由出纳签名。一切现金支出必须由经办人持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有相应权限的领导审核批准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四十条 一切收支凭据中,有关人员的签字,必须采用墨水笔(钢笔或签字笔)签上易于识别的字体。如采用不易识别的签名或英文签名须同时加括号用中文正楷字体签署(具有中国国籍者),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十一条 出纳人员必须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套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 对现金和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和完整,并经常清点核对,如有短缺、假币,由经管出纳人员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纳员所保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由一人保管。 第四十四条 设置支票领用本。出纳员购支票后要按支票序号顺序登记,由领用人申请,按金额大小,报相关审批人批准,使用时登记清楚使用情况,并由领用人签字。作废支票须予以备注并由出纳负责保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序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盘点现金,编制出纳收支日报表,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相关会计人员审核签名,做到帐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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