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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自学院董事长批准下发之日起开始正式执行。凡与本制度相矛盾的文件、文书及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统一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 DDING-LEFT: 5.4pt; PADDING-BOTTOM: 0cm; BORDER-LEFT: windowtext 1pt solid; WIDTH: 62.4pt;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pt solid; HEIGHT: 36.85pt; mso-border-alt: solid windowtext .5pt; mso-border-top-alt: solid windowtext .5pt; mso-height-rule: exactly; BO: medium none" width=83>

部门负责人级领导

 

硬卧

三等舱

实报

实销

140

200

50

60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舱

实报

实销

110

170

50

60

 

1.住宿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出差补助不分在途、住勤。

2.出差补助即误餐补助,不得另外报销误餐费。

3.广东地区出差且当天往返的,出差补助为20/天。

4.带车、随车出差的,不得另报交通费。

5.有资料表明由对方单位提供食宿的,不予补助。

6.如有上级行政领导确认出差人确实是一个人出差,住宿标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上浮30%

7.学院外籍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不适用此表住宿中的标准。

8.表中“部门负责人级领导”专指学院副处级及以上、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说明:

1、对“特殊地区”修订如下:特殊地区专指以下六个地区:指北京市区、上海市区、深圳市区、东莞城区、珠海市区、海南省海口市区。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实行包干制,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3、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制,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另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经学院院长及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8小时以上的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如购硬座票的,空调特快按票价30%,特快按票价50%,普快按票价60%给予补助。

5、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超过8小时以上,每晚可另补助30元。

6、出差人员在出差时,需顺便回家、探亲、访友者,须事先经主管院长书面批准,其绕道的车、船费将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及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7、出差无住宿发票(含出差人员回家住或借宿)者,可按住宿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8、凡参加会议,会议对食宿有规定或统一安排者,按会议通知执行,实报实销。

9、出差人员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仅按同程标准交通工具报销。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院长、学院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10、学院教职工出差1天(不含1天)以上时,须按PZ/XZ:02-015通知要求于事前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学院原则上鼓励各位教职工多参加有利于教学的对外交流与学习,但希望在事前做好工作安排,事后做好总结分析。在费用报销时须附上经上级领导审阅的《出差工作汇报表》后(格式请见附件)才可予以报销。

(九)出差人员因各种原因丢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凡有学院同行人证明的,可按学院同行人的票据,在不超过其享受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凡无学院同行人证明的,只报销其可享受的标准范围内的火车、或轮船、或飞机的直线距离票额的50%

(十)到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出差标准:出差补助(即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合计200元人民币/天,住宿费限额标准300元人民币/天;学院公派出国者根据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招待费报销规定

(一)招待费分宴请与赠礼两大类,统一归口学院办公室按预算进行审批控制;

(二)实际需要发生招待费时,申请部门应详尽填写《宴请申请单》(见附件一)、《赠送礼品申请单》(见附件二),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按办公室的统一预算进行控制审批(办公室本部门发生的宴请由院主管院长批准)。具体报销时,报销人须持有效《宴请申请单》或《赠送礼品申请单》按本制度的第三十一条的报销程序进行限额报销,同时在相关报销凭证上还须有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三)宴请费限额报销标准

⒈部门正、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主持的宴请,按实际参加人数平均每人不得超过50元;

⒉正、副院长因工作需要主持的宴请,按实际参加人数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⒊属上述一、二款人员主持的宴请,虽有上级领导在场,只能按主持人标准报;

⒋发生宴请时,学院内部陪同人数与客人数应严格控制掌握,一般不得超过12

⒌宴请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宴请费需经学院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无《宴请申请单》、《赠送礼品申请单》或填写不齐全、其他手续不齐全者财务处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五)《宴请申请单》、《赠送礼品申请单》经批准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统一保管(不附在报销凭证上)。

第二十六条  手机及话费报销规定

(一)下列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准予全年限额报销,特殊情况还需报请学院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⒈院级领导;

⒉各处(室)正、副负责人;

⒊院长司机、采购中心专职采购及其他因工作确有需要的人员;

(二)手机话费报销实行“全年限额制”。限额内由学院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手机费全年限额标准:

 

全年话费限额(人民币元)

院级领导、院办主任、外事处负责人

3,600

招生就业办、人事处正、副负责人

3,360

各处(室)正、副负责人

3,120

采购中心专职采购

2,760

院长司机

2,160

 

(四)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正、副负责人手机话费每年仅对两个月据实报销,但具体报销时除按本制度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报批外,还须由董事会授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各系(部、中心)正、副主任,学生处、招生办部分工作人员及部分后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月补贴100元手机话费,各系辅导员每月补贴50元话费。话费补贴每月从工资中发放;

(六)除院级领导外,手机话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交,凭有效发票限额报销;

(七)原则上学院今后不给任何教职工用公款购置手机(含手机裸机、SIM卡、初装费、维修费及配件等);

(八)所有给予手机补贴或限额报销手机话费的教职工,必须配置手机,并将手机号码在学院教职工通讯录公开,同时必须无条件保证至少在8002200之间开机(在此之外其他时间也应因工作需要而保持开机)。各系正、副主任8002200之间不在学院内时也应无条件保证开机。手机号码如有变动,应在一周以内报学院办公室予以公告。

(九)手机费由财务处按会计年度进行统计与控制,新入职或离职人员按实际月份进行考核与控制(不满一年按实际月份计)

(十)因特殊情况,超过全年限额标准但又需要学院报销时,由申请人自行到电话公司打印有关通话清单,并书面陈述需报销理由,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开会讨论并获一致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座机电话费报销规定

(一)任何人员的家庭电话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部门办公电话费由财务处按限额标准,进行全年控制,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广东培正学院部门办公电话费限额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部 门

月标准

全年限额

部 门

月标准

全年限额

董事会

500

6,000

外事处

500

6,000

各院长办公室

380

4,560

基础部

200

2,400

院办传真、长途

1,000

12,000

法律系

200

2,000

人事处

350

4,200

经济系

200

2,000

教务处

380

4,560

管理学系

200

2,000

学生处

250

3,000

会计学系

200

2,000

基建办

380

4,560

外语系

300

3,000

总务处

350

4,200

信息管理系

200

2,000

网络设备处

300

3,600

市场系

200

2,000

艺术设计系

200

2,000

双语教育中心

200

2,000

科研处

300

3,600

体育教研室

200

2,000

图书馆

250

3,000

财务处

350

4,200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500

6,000

医务室

100

1,200

英语教育中心

400

4,800

保卫科

250

3,000

工会、党办

200

2,400

采购中心

600

7,200

各学生宿舍管理室

50

600

外教办公室

100

1,000

 

第二十八条  办公费的有关规定

(一)学院办公费的考核基本办法

⒈学院对各部门办公费实行标准定额考核,节余部分70%奖励到部门在指定范围内使用,超支部分计入第二年预算;

⒉人员范围及定额标准:凡人事处已登记在册的全院正式教职工,以实际在校的月份计算,具体标准参考学院最新文件通知。

(二)办公费考核的范围

⒈部门使用的各类文具、纸张及文印费、簿本及其他办公用品;

⒉部门订阅报纸、期刊费用;

⒊电脑及打印机耗材(如硒鼓、墨盒、碳粉、U盘及其他配件等);

⒋工具类办公用品;

⒌其他类办公用品;

⒍有关部门下列几项不纳入考核范围:

⑴财务处、总务处用的账页、单据;

⑵学生处、教务处、学院办公室、EEC直接为学生或全院而发生的文印费、办证费;

⑶ 学院办公室使用的硒鼓、墨盒、碳粉、油墨、腊纸、空白光盘、档案盒、卷内目录纸、档案软皮卷、会计凭证盒、胶卷及冲印费等。

(三)对会计年度节余部分,学院财务处将节余的70%划入该部门由该部门使用,但各部门对于办公费节余不得以津贴或奖金形式发放,并且仅限于以下范围内开支:

⒈部门组织进行外出参观、交流学习或文体活动;

⒉部门组织的宴请或聚餐;

⒊改善本部门的办公条件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现就毕业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习经费是指用于毕业实习工作的各项开支,具体包括发给学生本人的实习费、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联系学生实习的差旅费、实习指导用书、为实习进行的公关应酬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酬金、批改实习报告报酬等;

(二)各系部为加强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其中,“实习领导小组”至少应由一名组长及二名副组长组成;

(三)实习经费使用基本程序:实习经费指标申请 → 财务分批划拔 → 系部统筹使用 → 财务报销;

(四)实习经费指标申请:

1.各系部应先将符合毕业实习资格的学生名单造册报教务处核实;

2.根据教务处核实的学生名单,由系部提交本年实习经费指标划拔申请;

3.根据金额大小,按本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进行审批。

(五)财务分批划拔

1.由各系部指定的“实习经费专管员”完整填写《借款审批单》,交本系“实习领导小组”组长及二位副组长审批(三名缺一不可);

2.交财务处复核后由出纳付款。

(六)系部统筹使用

1.所有实习经费支付原始凭证应先由经办人分门别类粘贴整齐,然后由本系部“实习领导小组”三名组长逐一审批(缺一不可)同意;

2.由“实习经费专管员”将经审批合格的原始单据编号后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批。

(七)财务核销:各系部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所借支的实习经费全部结帐,财务处将对实习经费的具体使用权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八)其他方面

1.在申请划拔实习经费之前,各系部应将“实习领导小组”名单、“实习经费专管员”名单送至财务处,并且在一个学年以内,以上人员一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