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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院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八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必须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下一预算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上月底完成下月的短期资金计划,对将要产生的支出做到心中有数,对重大的财务收支项目做到早筹措,早安排。 第八十五条 学院预算指标口径应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预算年度从上学年8月1日到下学年7月31日。 第八十六条 年度预算总体上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各部门申报,由财务处对各部门的预算案进行汇总与编审,然后提请学院预算评审小组审议,将审议意见返馈修订,各部门重新申报后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最后报送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第八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及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部门收支计划应按财务处的具体要求编制,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五月十五日下班前送达学院财务处(节假日顺延); (二)学院财务处最迟不得于6月10日前向预算评审小组提交下年度预算报告(节假日顺延); (三)学院预算评审小组须于6月20日前将修订意见返馈给各部门(节假日顺延); (四)学院预算评审小组于7月上旬将修订后的预算案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于学年结束前提交学院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八条 对非计划和超过预算限额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及时编制《追加预算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预算外的经费审批权限在董事会,学院领导无权审批预算外的经费。 (二)预算外经费金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下,呈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及董事会副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预算外经费金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呈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董事会副董事长及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四)预算外经费金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呈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董事会两位副董事长及董事长审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支付; (五)2000万元以上要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九条 追加预算批准后,即与预算内资金一样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参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条 学院财务处应于每月月末编制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及本月份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及必要的监督,并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及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奖惩方案及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用来指导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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