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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XZ:02-01 为适应学院办学的需要,促进办学层次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按照我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的要求,需不断充实我院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和《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穗劳社就〔2001〕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招聘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招聘是为学院的持续发展壮大提供必需的人力资源的重要保证和手段。为增强学院的师资力量,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和行政教辅队伍的整体素质,各部门对招聘工作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招聘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用人唯贤、择优录取。因需设岗,按岗聘用,即寻求合适的人才满足学院发展的需求。 (三)学院招聘面向社会,招贤纳士。学院招聘人才的对象是高教系列、各专业的优秀人才。各部门应尽量避免在招聘压力下敷衍了事行为,应以长期的发展眼光为学院招聘优秀的人才。 二、审批职责 (一)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和董事会享有人事管理和决策权,因此对部门的招聘负有直接责任。 (二)人事处负责制定学院的招聘制度、招聘计划和程序,负责提供招聘方式和招聘渠道,配合各使用部门、院领导和董事会完成招聘工作,更好地发挥其人力资源职能作用。 三、聘用条件 (一)专职教师聘用条件 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爱护学生。 ⒈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以上学历的,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 ⒉本科学历的,必须同时具有讲师(高教系列)以上的职称,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 ⒊“双师型”教师的,必须具备所授专业课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或有效的凭据证明,同时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并经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和用人部门考核合格; ⒋聘用教师的教学要求: ⑴具有讲师职称(或享受中级职称工资待遇)的教师,基本能讲授二门以上专业课; ⑵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享受副高以上职称工资待遇)的教师,基本能讲授三门以上专业课; ⑶凡属于前第⑴、⑵点条件入职的,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职后二年内申报并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⒌身体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⑵入职后一个月内到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高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的教师,要增加X光胸透、B超、心电图等项目。 ⒍年龄在65周岁以下。 ⒎返聘社会退休和内退人员除按以上规定外,还须由学院教务处加具意见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聘用条件 ⒈本科学历; ⒉大专学历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学生辅导员工作经验; ⒊所学专业一般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国民教育师范类毕业生、中共党员优先; ⒋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入职后要求居住在学院; ⒌身体条件:入职后一个月内到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高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三)行政教辅人员聘用条件 ⒈一般行政职员:中专以上的学历,同时持有对口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或相关的工作经历凭证; ⒉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大专以上的学历,同时持有对口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或相关的工作经历凭证; ⒊部门负责人(中层副职以上):大专以上的学历,有相关专业对口的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同时持有对口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或相关的工作经历凭证; ⒋身体条件:以上行政、教辅人员入职后一个月内到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高校教师体检标准,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的,要增加X光胸透、B超、心电图等项目。 行政类的个别岗位,经院领导、学院董事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身体条件规定除外)。 (四)勤工人员、校卫队员聘用条件 ⒈水电维修工、木工: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有经验者优先); ⒉校卫队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退伍军人、武警学校毕业生或有从事二年以上保安工作经验; ⒊一般勤工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居住地在学院或附近; ⒋身体条件:到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 (五)入职人员个人需提供的证件 ⒈个人居民身份证; ⒉学历证、学位证(若获取国外学历(学位)的,应附上国内留学生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职业资格证; ⒋高校教师资格证; ⒌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同时提供结婚证); ⒍户口簿复印件; ⒎提交两张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⒏入职前身份证明书(有以下几种): ⑴应届毕业生提交报到证; ⑵属社会流动人员类的,提供待业证(失业证)或由政府主办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挂*(存放)证明;还需提供应聘前三个月内由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⑶返聘人员要提供退休证;内退和其他类型的人员要提供现行劳动关系隶属单位的证明。 ⑷属教育资源共享的兼职人员不作正式职工使用。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申请 ⒈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应以精简精练高效为原则,以学院总体计划为目标,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业务)需要为出发点,审慎确定部门的人员配置。确需招聘教职工的,应先到人事处填写《广东培正学院专职教师(或行政人员)需求报批表》,然后按表中报批程序进行工作。 ⒉审批程序: ⑴专职教师 部门填表(后附用人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人事处加具意见→院级业务主管领导意见→院级人事主管领导意见; ⑵教辅及其他人员 部门填表(后附用人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或领导)加具意见→人事处加具意见→院级人事主管领导意见; ⑶部门副职以上的中级管理至助理院长职位 由院级主管业务领导提出→学院确定(或院办公会议)→交人事处办理手续; ⑷财务负责人和副院长到院长职位 根据学院章程由学院董事会审核、批准。 ⒊人事处根据各其批准后的意见进行公开招聘。 (二)甄选和面试(试讲) ⒈人事处根据需求报批表的要求,可通过报纸媒体、现场招聘会、网上招聘等招聘渠道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⒉人事处收到应聘者资料,经整理加盖人事处收阅章后,一般情况下送给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挑选,用人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名单(面试人数不应少于招聘人数的2~3倍),并将信息反馈给人事处,以便人事处通知应聘者并组织面试。 ⒊面试(行政教辅)或试讲(教师)前,应聘者在人事处填写好《应聘登记表》。 ⒋行政管理人员面试:应有学院主管领导、人事处、用人部门负责人参与。 ⒌教辅人员面试:应有学院主管领导、人事处、学生处(辅导员面试)、用人部门负责人参与。 ⒍应聘教师者试讲:应有学院主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或专职督导教师)及用人部门和教研室主任等人员参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面试组成员)。 ⒎勤工人员和校卫队人员面试:应有人事处、用人部门等参与。 ⒏面试结束后,人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综合各有关面试小组的结果,加具意见送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后,将结果返馈给聘用部门。学院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应聘情况外泄,更不能私自拒绝应聘人。如同意录用,人事处根据学院的薪酬福利等制度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⒐特殊情况的,经学院董事会批准除外。根据需要,学院也可以专门组织招聘小组招聘博士、副教授及教授。 (三)聘用 人事处对应聘者提交的应聘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以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必要的审核后,由人事处负责通知应聘者报到。人事处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后,应聘人员正式录用。 凡是试用期满转正的专职教师,学院对其颁发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四、回避 与学院教职工有亲属关系的应聘者可以考虑录用,但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教职工在同一部门或在不同部门但处于上下级关系,也不得处于学院机构设置中有相互监督关系的职位。学院人事处、财务处等的任职人员,不得招聘自己的配偶及亲属。 五、附则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